扶住建字﹝2017﹞385号 签发人:李丰安
关于对县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号议案的
复 函
郭亚宁、海正渔、孙宗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住宅楼维修基金收取及管理使用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住房维修基金,是房屋业主按规定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有房子的“养老金”之称。《关于调整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扶住建发[2013]431号)、《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管理使用已有详细的规范。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1、按照《关于调整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扶住建发[2013]431号),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七层一下不配电梯)56元/平方米,多层住宅(不配电梯)72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七层以上,含七层)96元/平方米。
2、交存方式: 2014年1月1日后 办理预售许可楼盘的维修资金交存,由业主直接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办理程序如下:
①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到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注册楼宇相关信息,提供以下材料:(1)缴存申请表;(2)楼宇业主分户清册及交存面积、标准、维修资金金额审核表(按门牌号造册);(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
②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按户开具交纳维修资金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已办过楼盘信息注册的楼房业主,持维修资金交纳票据,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③业主凭银行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交存凭证予以交房,并收存银行交存凭证。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再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3、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将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幢为单位,未在指定专户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幢楼的产权初始登记。
二、维修资金管理
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管所管理,县房管所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楼栋设分户账。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具体使用程序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使用要求和列支范围
1、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应当全部交清;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比例分摊,
2、属于多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多幢维修资金应当全部交清;费用由多幢房屋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属于单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单幢维修资金应当全部交清;费用由该幢房屋业主按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申报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以及紧急事情发生处置办法等,分别由下列申请使用单位提出:
1.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2.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3.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代表或相关房屋管理单位提出。
(二)公示
申请使用单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三)表决通过
申请使用单们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四)申请使用单位向县房管所申请列支。
(五)县房管所对申请使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专人会同申请使用单位到现场查看,审核完成后通知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情况。
(六)申请使用单位应在接到所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后2日内组织实施。
(七)工程竣工后,申请使用单位应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到县房管所申请划拨资金。
五、应急维修的处理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妆及时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采取应急措施。相应申请人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应急维修方案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须向业主进行公示),申请人同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原后由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做好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8日
承办单位及电话: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27783
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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