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六部门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索引号: XXGK-2018-00277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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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8-05-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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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称“预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预案根据新的粮食收储形势做了一些修订,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相关机制,通过提高收购粮食质量等级、调整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支持地方和企业扩大市场化购销,细化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推动粮食收购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

预案明确,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份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往年相比,今年完善了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一是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适当延后。其中小麦从5月21日推迟到6月1日,早籼稻从7月16日推迟到8月1日,中晚稻南方省份从9月16日推迟到10月10日,东北三省从10月10日推迟到11月1日;二是将启动条件由“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下跌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调整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三是明确“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最低收购价粮”。这样,增强预案启动时间弹性,有利于市场充分博弈,形成主流价格,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提高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质量等级。预案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标准从国标五等及以上提高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各地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据介绍,这样调整,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通过释放积极的政策信号,引导地方政府和农户重视粮食质量,促进粮食提等进级。

完善超标粮食收储机制。为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职责,确保粮食食品安全,新的预案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验收中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划转给地方政府处置,收购和处置费用可在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增加促进市场化收购有关措施。新的预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建立小麦和稻谷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中储粮集团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预案要求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粮食库存管理等工作。(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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