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方面,全省统一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方面,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地继续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生育保险方面,不在本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范围之内。费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据悉,我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已率先在全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8年6月30日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2亿元。此次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21.3亿元。降低费率后,我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均为全国最低水平。
《通知》要求各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严格落实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