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自2017年起,省教育厅对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省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省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
《通知》要求,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随意去掉校名中的“职业”“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宣传未经允许擅自举行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省教育厅将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印刷刊发情况列入学校年度检查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指标。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消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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