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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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2119 |
责任科室 |
消防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2982720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南大街14号消防大队一楼办公室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申报条件 |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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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④消防安全制度; 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⑥场所平面布置图; 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⑧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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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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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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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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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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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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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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