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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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7-2982729 |
责任科室 |
扶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298272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东二路16号扶风县公安局611室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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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我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内部连接网络及电源拓扑图和室内平面图(需标明吧台位置、通道、机房和各区域计算机编号);5、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6、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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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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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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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588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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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情况说明,位置图及地形图复印件;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营业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防范技术要求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到位。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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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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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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