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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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2336 |
责任股室 |
不动产登记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33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人和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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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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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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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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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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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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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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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2XK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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