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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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6191 |
责任股室 |
耕地保护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33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四)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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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四)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六)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七)划拨费用涉及减免的,须提供同级政府同意减免划拨费用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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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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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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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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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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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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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2XK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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