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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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天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天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6191 |
责任科室 |
耕地保护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334 |
办事对象 |
用地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国家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地质勘测、应急避险等建设项目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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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临时用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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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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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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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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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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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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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2XK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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