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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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6191 |
责任股室 |
耕地保护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33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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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申请用地报告;(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四)总平图(;(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六)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七)申请人身份证明:1.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3.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八)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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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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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交纳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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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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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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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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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2XK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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