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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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4320 |
责任股室 |
土地利用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33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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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用地单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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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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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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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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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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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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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2XK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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