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8-05-10 10:28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917-5228072

责任科室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47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108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
、船舶或报验项目经船检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
、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
、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
、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4
、船舶相关文件、记录簿、操作手册等。。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事项编码

61032400014XK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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