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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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变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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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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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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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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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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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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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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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民政局三楼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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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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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298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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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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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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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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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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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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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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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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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
6、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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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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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 8:00-12:00 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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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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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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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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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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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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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521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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