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0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国家赔偿
受理机构 扶风县公安局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理对象及范围 扶风县公安局法制科
申报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连同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办事处理流程 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服务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收费标准
办公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办公地址:扶风县城新区东二路县公安局法制科
联系电话:0917-298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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