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4 10:12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

0917-5211372

责任科室

产业协调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233

办事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一路东段发展和改革局办公楼四楼401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个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施工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3、施工作业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

1、 安全措施方案 2、 申请单位(个人)的申请书 3、 申请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及委托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5、 申请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维护)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6、 相应部门的规划批文、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开工和完工时间。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以下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设施细则》(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8号)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04XK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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