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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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分别做出审批决定。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7820 |
责任科室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开发监督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565 |
办事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二楼开发监督股,办理时间:日常办理每周一至周五(中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8月份(中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 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 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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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2本、电子版光盘1份、报告书简本25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统计表1份; (4)市级(扩权县)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标准; (5)涉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批文; (6)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原件1份; (7)公众参与情况及是否采纳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8)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份;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文件1份; (9)涉及搬迁的项目,出具县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搬迁安置计划1份; (10)监测报告。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1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1本、电子版光盘1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统计表1份; (4)市级(扩权县)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环评适用标准; (5)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附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1份; (6)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份;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文件1份; (7)涉及搬迁的项目,出具县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搬迁安置计划1份。 (8)报告表应全文在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征求意见的网页截图(或媒体介质)和公示情况说明(若公示的报告表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应附删除内容及删除依据说明报告)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⑴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1份; ⑵《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份;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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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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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环评审批不收费。环评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由项目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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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号令)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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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召开审查会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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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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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24XK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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