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09 21:4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6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

咨询电话

0917-5211565

责任科室

污染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7978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二楼污染管理股,办理时间:日常办理每周一至周五(中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78月份(中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一)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三)固体废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四)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 (二)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 (五)固体废物的备案文件; (六)建设项目获得总量指标资料; (七)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八)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前款除第(三)、(四)款以外的材料以及试生产批复。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
(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 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 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总量指标的合理性。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材料,确定总量指标分配和获得形式,起草通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事项编码

61032400024XK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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