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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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3751 |
责任科室 |
住房和城市管理股(城市管理执法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27528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城新区周礼路冠森3号楼303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夏季7-8月,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单位或个人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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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4、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现状照片、占用期限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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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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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按《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5〕141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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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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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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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修订)、《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十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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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3XK0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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