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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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1168 |
责任科室 |
城乡规划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27528 |
办事对象 |
企业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人民医院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04室、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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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民建房项目);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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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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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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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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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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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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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3XK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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