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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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1168 |
责任科室 |
城乡规划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27528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人民医院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04室、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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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镇人民政府对拟建项目的批复文件;2、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民建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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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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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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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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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办事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在扶风建设网上对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示,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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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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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3XK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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