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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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8072 |
责任科室 |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24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楼108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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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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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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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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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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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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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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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4XK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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