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二、实施部门名称: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审批范围和申请条件:1. 中国公民;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4.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5. 有教育教学能力;6.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具备承担相应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认定机构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制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七)非师范类毕业生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
六、办理流程: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二)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四)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五)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六)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不符合的原因。
七、 教学能力考评按下列操作方式进行:
(一)建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委库,按申请情况抽调评委库成员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二)公布考评标准,对专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三)集中安排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测评;(四)召开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考评结果;(五)公示考评结果。
八、法定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扶风县城新区南一路县教体局秘政股
十二、办理时间:具体省市相关文件安排时限,届时发布通知。
十三、联系电话: 0917--523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