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许可
发布时间:2018-06-14 18:20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许可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8

实施机关 扶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单位 妇幼保健院基保科

咨询电话 09175217401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2111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南大街妇幼保健院门诊住院综合楼1楼妇幼保健院基保科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6: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机构: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人员;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人员:1.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办理材料 机构:交由申请遗传病或产前诊断的书面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三份 人员:交由书面申请;《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三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9号公布,国务院令2004年第42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书面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等);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制发送达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实行每3年许可证校验审核,根据校验情况,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9号公布,国务院令2004年第428号修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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