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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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文化广电局(扶风县文物旅游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7308 |
责任科室 |
文化广电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677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文化广电局办公楼一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县境内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性演出应具备的条件,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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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书、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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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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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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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5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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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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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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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8XK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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