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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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文化广电局(扶风县文物旅游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7308 |
责任科室 |
文化广电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677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文化广电局办公楼一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县境内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应具备的周边环境、面积、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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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及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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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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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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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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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经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消防部门的安全合格证,环保部门噪音文件等证明。生活区域内周边地理环境的情况说明以及该项目及地形图复印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决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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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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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8XK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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