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14 09:31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文化广电局(扶风县文物旅游局)

咨询电话

0917-5227308

责任科室

文化广电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6777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文化广电局办公楼一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县境内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远离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材料

1、提出网吧项目设立申请和章程;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
、法定代表人、经营、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
、营业场地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7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588号、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经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消防部门的安全合格证,公安部门的《网络安全合格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经营场所区域内周边地理环境的情况说明以及该项目地形图复印件等.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决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网吧经营项目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防范要求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网吧经营项目与核准内容一致。
6.
其他法律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事项编码

61032400018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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