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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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文化广电局(扶风县文物旅游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7308 |
责任科室 |
文化广电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677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文化广电局办公楼一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县境内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远离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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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提出网吧项目设立申请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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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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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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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588号、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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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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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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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8XK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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