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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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1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教育体育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30902 |
责任科室 |
基础教育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3291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南一路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经扶风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的合法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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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校车服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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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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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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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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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法规及事实,做出是否符合设立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责任:在出现《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时依法撤销许可资格。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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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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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5XK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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