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政策依据: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
办理条件: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享受标准:
从 2009年 7月 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 106元,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1.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随本人退休金按月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向企业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单位或养老经办机构初审,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局备案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凡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条件的,单位负责审核按月发放。
3.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领取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
受理机构: 县卫计局
办理地点:县城新区南一路县计生服务站五楼社保股
咨询电话:0917—5211366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 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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