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
实施机关 扶风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917-5217531
责任单位 扶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7531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民政局四楼401室、 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条件 (1)凡持有我县农村户口年满60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各类残疾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3)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办理材料1、五保户本人的申请书;2、五保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收费情况 无
实施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接收镇(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材料中的申请人情况入户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给予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镇、村对五保供养人员的财物、服务是否到位,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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