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就业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84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 2011〕 28号)
办理条件:
①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
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税收优惠:
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对吸纳持证失业人员的企业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达不到 4800元的按照实际数扣减。
办理程序及办理材料:
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在市上注册的企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提交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县区注册的企业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各县区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同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个人按照《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登记纳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部门理;县地税局
办理地点:扶风县城新区北大街县地税局地税大厅
联系电话:0917—5211326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