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安全生产 |
咨询电话 |
0917-5215994 |
责任科室 |
监督管理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5981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南大街安监局办公楼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
办理材料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1号令)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
||
事项编码 |
61032400022XK00100 |
Copyright ? 2016 www.shjzw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356884.com门户网
陕ICP备12002704号 网站标识码:6103240002
联系我们:0917-521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