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发布时间:2018-05-04 09:29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

实施机关

扶风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7-5215994

责任科室

监督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598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大街安监局办公楼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实行专店(专柜)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2、审批表;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事项编码

61032400022XK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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