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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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13437 |
责任科室 |
公路建设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247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3楼304室/法定工作日8:-12:00,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建设项目已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全部实施完成,未实施内容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2、通车试运营2年后;3、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试运营和竣工验收前现场检查提出的质量缺陷已修复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4、建设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与各承包商、供货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就合同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或经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5、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6、房建、机电、绿化等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已组织完成并有相应的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7、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水保、隧道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8、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9、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10、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1、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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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各参建单位竣工总结报告、资料汇编及汇报专题片; 3、公路工程包含的房建、机电、绿化等专项验收报告; 4、公路工程环保、水保、档案、消防单项验收批复;港口工程环保、安全、消防、档案单项验收批复;航道工程档案单项验收批复;平纵技术指标和安保单项验收; 5、质量鉴定报告; 6、审计报告及审计确认意见书; 7、工程建设规模对比表(港口及航道工程自行设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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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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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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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标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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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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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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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4XK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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