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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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8072 |
责任科室 |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24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楼108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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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5、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投入时间;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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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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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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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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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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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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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4XK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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