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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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7-5228072 |
责任科室 |
扶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11247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新区西大街交通局办公楼1楼108室/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7-8月下午15:00-18:00 |
申报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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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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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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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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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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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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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628号、第6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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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14XK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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