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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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咨询电话 |
0917-5231017 |
责任科室 |
车辆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5231276 |
办事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陕西省扶风县新区南二路1号车管大厅、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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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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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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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陕价行发(2014)45号 小车168元、摩托车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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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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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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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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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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