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办条件: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申报材料: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补领双方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以及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经审查属实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予以补发婚姻证件.
3、一方婚姻证件丢失的,当事人可持另一方婚姻证件或婚姻档案证明,同时提交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予以补领婚姻证件。
办理流程:当事人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结(离)婚证》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补领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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