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法定期限 即时办理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扶风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 婚姻登记处
咨询电话 0917-5211623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686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北大街市民中心二楼、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完全自愿离婚,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三、受理补领结婚证件申请的条件
1、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的;2、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3、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3、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4、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办理材料
一、结(复)婚登记所需材料: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军人还须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常住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军人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记录证明》一份);3、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当事人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军人还须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2、当事人常住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军人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记录证明》一份);3、当事人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军人还须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原件一份);5、当事人提交近期2寸单人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或者出具为同一人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件须知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军人还须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2、当事人常住户口薄或者集体户口卡(军人出具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记录证明》一份);3、原婚姻登记档案(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4、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收费情况 无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结婚(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筹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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