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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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3日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2日内)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7-2982732 |
责任科室 |
扶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2982720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扶风县公安局11个派出所(扶风县城关镇东二路北段16号一楼信访大厅)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报条件 |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临时身份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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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的监护人,携带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和监护人的法定有效证件,一起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3、年满18周岁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由本人填写《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审批表》,经警务室民警审核确认和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后,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4、到期或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和损坏换领的,应当由公民本人携带到期或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或领证时交回到期的或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当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前先进行挂失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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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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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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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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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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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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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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