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17-06-07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受理单位:扶风县公安局

办理地点:扶风县东二路16号公安局一楼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 ;7月、8月  8:00-12:00 15:00-18:00

联系电话0917-2982732

申报条件户口迁入(准迁证)

提交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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