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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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举行日期2日前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举行日期2日前 |
实施机关 |
扶风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7-2982732 |
责任科室 |
治安管理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7-2982720 |
办事对象 |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陕西省扶风县新区东二路16号,扶风县公安局120室,星期一至星期五(8:00时-12:00时,14时-18时 |
申报条件 |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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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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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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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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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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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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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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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32400007XK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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