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0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917-5218288

责任科室

扶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27528

办事对象

个人、业主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南三路中段南侧、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申报条件

    ()范围:1.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和其他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2.已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条件: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界满;2.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达标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或交至申请单位)

办理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书;
3.
业主征询意见书;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书及业主征询意见书公示图片;
5.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复印件及申请单位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清册》;
7.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需提供日常维修养护记录;
8.
电梯的维修应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504号、第666号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事项编码

61032400013XK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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