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发布时间:2018-05-09 21:25 ??? 来源: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 【字体: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5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扶风县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917-5216191

责任科室

耕地保护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7-5211334

办事对象

农村村民

办理地点、时间

扶风县新区西一路国土局办公楼一楼东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份下午1500-1800

申报条件

1、申请人达到立户条件的;                                                        
2
、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绛帐镇不超过3.5分的,其它乡镇不超过4.5分的;   
3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4、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5、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宅基地的。

办理材料

1、本人用地时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3、村组裁划位置意见及会议记录;
4、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意见及报告文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代收耕地占用税:22.0/平方米(农民宅基地减半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报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告知;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事项编码

61032400012XK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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