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享受抚恤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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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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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名称 |
扶风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地址 |
扶风县城新区西大街民政局一楼优抚安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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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917-298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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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扶风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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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受理定期抚恤的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原残疾证件,退出现役证明及部队规定的申报、鉴定和审批等评残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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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定期抚恤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本人常住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 4、本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5、出具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及病故军人证明书。 二、残疾抚恤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 3、退伍(退休)证; 4、评定残疾审批表 5、残疾军人证; 6、2吋便装彩照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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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审核认定——发放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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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 14:00-18:00;7月、8月8:00-12:00 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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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917-5211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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