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招商工作,规范管理,完善考评,切实提高招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招商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市各招商分局、招商联络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管理办法
根据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安排及要求,市招商局向各招商分局、招商联络处每年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
各招商分局每月向市招商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招商联络处每季度向市招商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填报项目统计表。市招商局每季度做一次点评通报。
市招商局实行平时核查与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重点考核合同引资额及项目履约、招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协调落实。半年、年终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市考核办、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以考核对象报送的相关资料为依据,按照集中审核基础资料、实地核查项目进度、综合认定考核结果,并报市委、市政府。
各招商分局、招商联络处引进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安置落地,由各县区政府配合;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由各县区政府向市招商局出具有效证明后方可视为各招商分局、招商联络处招商项目,同时亦计入所在县区政府招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到位资金认定
项目投资额按照各级发改部门备案文件确定值认定,到位资金以上报数值结合现场查看和有关凭证综合认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
(一)各招商分局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认定:
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合同项目引资额20分,合同项目当年开工率20分,合同项目当年资金到位率10分,项目质量30分,招商活动开展10分,信息收集和报送10分。具体是:
合同项目引资额。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超额完成给予加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超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合同项目当年开工率。当年开工率达80%计满分,低于80%的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超额完成给予加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合同项目当年资金到位率。当年资金到位率达30%计满分,低于30%的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加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活动开展、信息报送。完成任务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全市招商活动被评为先进的每次加0.5分。
项目质量分值计算。当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6分,5亿元以上项目6分,10亿元以上产业化项目6分,项目开工率6分,竣工达产率6分。任务完成计满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
对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或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预期财税贡献大、就业率高的项目予以加分。其中,战略新兴产业(或国家鼓励类)项目,每引进一个加0.2分;预期财税贡献大(年财税贡献500万元/户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0.2分(工业类项目加1分);预期就业率高(100人/户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0.1分。以上加分不重复计算,且累计加分不超过项目质量总分值的30%。
(二)各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认定:
实行量化管理考核,其中信息收集提供40分,落地项目数量60分,项目质量、配合招商活动加分计算。具体是:
信息收集提供分值计算。完成任务计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加分,每超5条信息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项目数量分值计算。完成任务记满分,未完成任务按实际完成比率计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加分。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加3分。
项目质量加分值计算。当年每引进一个亿元以上项目3分、5亿元以上项目4分、10亿元以上产业化项目5分,当年引进、当年开工每个项目加5分,当年引进、当年竣工每个项目加8分。
配合招商活动加分值计算。配合市政府组织招商活动一次加5分,配合市级部门和县区招商活动一次加3分。
第五条鼓励招大引强
对引进500强(《财富》)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投资额度大小予以加分。其中,引进世界500强项目:投资额5-10亿元(不含10亿元)、10-20亿元(不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每落实一个分别加3分、4分、5分。引进中国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项目:投资额5-10亿元(不含10亿元)、10-20亿元(不含20亿元)、20亿元以上每落实一个分别加2分、3分、4分。
对超任务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建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每落实一个加2分。其中工业化项目,投资额在10-20亿元(不含20亿元)、20-30亿元(不含30亿元)、30亿元以上每落实一个分别加3分、4分、5分。
以上加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考核奖励
各招商分局每年年底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名义择优奖励;每年度原则上评出5个先进单位,其中,一等单位一个,奖励10万元;二等单位2个,各奖励8万元;三等单位2个,各奖励5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招商分局人员和项目引进有功人员。任务未完成的分局,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任务完成少于80%的分局,其牵头部门不得被评为年度招商先进单位,分局所有人员不得评为招商先进个人。
各招商联络处每年评出一定数量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名义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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