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园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商来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园区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和在我县注册、在外地经营、在我县纳税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在园区兴办企业所需土地,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用地面积、位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营者可依法持证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五条 凡在投资新建企业需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代企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企业征地所涉及的属于县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契税等规费,县财政视其投资规模和应税能力予以奖返。
第六条 对特定项目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半征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的项目,规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对投资园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符合办理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每引进实施一个重大项目、成立组建一套援建机构、承诺兑现一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一种封闭运行机制”的四个一项目援建等制度,对于在园区投资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的项目或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视具体情况采取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扶风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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