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003103 | 主题分类: | 无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15:23 |
发文机关: | 县人社局 | 浏览次数: | 次 |
协商调解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今年以来,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本着“先调后裁,调裁结合”原则,注重调解优先,把“着重调解,双维双赢,力争无争”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最高境界。通过延伸服务触角,拓宽调解思路,柔性化解矛盾争议,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处理纠纷于萌芽之中,充分发挥能动性,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程,做到了法理与情感的融合。目前,协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21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诉前”调解省心省力
“现在,有些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开口就要求进行诉前调解,避免冲突。”这是仲裁院办案仲裁员辛苦付出后的反映。双方当事人能主动提出这样的请求,在于他们一方听说过或是经历过“诉前”调解,知道它的“好处”。
37岁的长武县侯景斌小两口,跟随同乡胡某在扶风县城某一项目工地干架子工,因为小侯在干活中脚部受伤的后续赔偿费用,与工地闹的不愉快,小侯两口欲将工地劳务公司告至仲裁委。在接待小侯申请咨询时,办案仲裁员极力推荐他协商调解纠纷,实现他维权最低成本、最快途径、最大期望的目的。经过办案仲裁员坚持不懈地与工地负责人思想疏导和推心置腹的政策讲解、分析法律风险、明晰法律责任,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当场给予小侯合理的经济赔偿。
“没打官司,就把问题解决了,还不伤和气,诉前调解真不错。”侯景斌临走时高兴地说。
为更好地化解矛盾,县仲裁院把诉前调解作为部分案件的立案受理前置程序,将案件的调解延伸到当事人起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的时限为5天,县仲裁院充分利用这5天的审查时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使双方消除误解、互让互谅,有效防止了矛盾扩大和激化。
“庭前”剖析化解疙瘩
“无非是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伤害赔偿。结合伤情,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合理赔偿,解决双方纠纷。”听了仲裁办案人员阐法释理、案情剖析后,某机械加工厂罗老板爽快的接受调解建议。
对每一件立案审理的仲裁申请,办案仲裁员都要深入了解其内情,剖析争议原因,寻找调解突破口,积极引导双方,互相让步,寻求平衡点,促成和解。
在罗老板的机械加工厂工作五年多的李斌,年前因自己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而休假在家,为待遇问题与厂里发生摩擦,工厂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关系。不解怨气的小李在别人的鼓动下,向仲裁委提出索取其相关经济赔偿的仲裁申请。立案后,在交谈了解中,办案仲裁员得知小李意欲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一定经济补偿的目的,立即与罗老板沟通,心交心做其思想工作,耐心讲解政策法规和利弊风险,引导罗老板协商化解纠纷。最终,罗老板一次性支付李斌7万元,既减少了企业后续麻烦,安心生产,也使李斌避免了等待煎熬和诉累之苦。
对于部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议分歧不大,但被申请人思想仍存顾虑的案件,在送达应诉通知时,办案仲裁员还会向当事人送达一份“仲裁小贴士”,再次释明调解的优越性,建议和谐化解争议。有的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后,当事人虽未达成协议,但有调解意愿,办案仲裁员依照仲裁案件简易处理程序,及时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依据协商意愿当场作出调解结果。
“回访”跟进温情解忧
去年底,薛娟娟在县内一家公司打工中不幸受伤,但因她入职时年龄49岁,受伤时已过50周岁,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待遇。在弄清相关政策后,公司认可其工伤,但需经过冗长的申报审批手续,才能给付其赔偿费用。薛娟娟及其家属一时不能接受,情绪激动,多次到公司闹事。在审理调查过程,办案仲裁员多磨嘴多跑腿,经过多方反复调解,薛娟娟最终获得了6万多元的医疗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审理之后,县仲裁院的办案仲裁员并未安心,他们始终保持案件裁后耐心答疑的习惯,彻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与“法结”,不让当事人带着任何疑问和遗憾离开。
案件审理程序终结不等于问题得到了真正解决,仲裁办案不能“一调过手”、“一裁了之”。县仲裁院定期对仲裁案件特别是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履约情况,关注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工作生活情况,排查信访隐患。在对当事人回访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不同性格和心理特征采取不同的沟通技巧,对工作生活困难当事人积极为其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扶与救助,让其感受到社会保障的温情,感受到仲裁院和仲裁员在时刻关心他们,千方百计减少仲裁案件的裁后上诉率,最终实现止纷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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