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XGK-2018-003667 | 主题分类: | 无 |
发布机构: | 法门镇 | 发文字号: | 扶法党发〔2018〕103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9日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7:22 |
发文机关: | 法门镇人民政府 | 浏览次数: | 次 |
扶法党发〔2018〕103号
中共法门镇委员会
法门镇人民政府
转发《关于印发<扶风县扶贫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促进脱贫攻坚“四支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将《关于印发<扶风县扶贫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扶办发〔2018〕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法门镇委员会
法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
扶风县扶贫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省、市、县选派到全县各村的扶贫驻村工作队。
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各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帮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工作队成员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可由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驻村工作队成员中能力素质较强的人员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抓好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工作,做好帮扶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街)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主要领导每月到村协调解决问题不少于2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成员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驻村帮扶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科级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推荐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
第七条 帮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2020年年底前,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八条 整合村“两委”班子、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镇(街)包村干部“四支队伍”力量,从中确定有经验、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扶贫攻坚工作队总队长。总队长为本村扶贫攻坚工作任务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关于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确定全村发展思路,制定脱贫计划,增加贫困户收入;调配“四支队伍”力量,调动其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各村对“四支队伍”整合后,要及时成立扶贫攻坚工作队临时党支部,隶属镇(街)党(工)委,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总队长担任。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成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村,参加组织生活,按月足额缴纳党费。
第十条 镇(街)每周至少召开1次全镇(街)各村总队长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脱贫工作。总队长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联席会议,与驻村扶贫工作队、包村干部、第一书记、村“两委”班子成员共同研究涉及扶贫的工作任务。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不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省、市、县各级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拟定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规划计划,落实帮扶脱贫计划,填写扶贫手册,记好工作台账;制定帮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参与搞好脱贫攻坚信息采集、数据核实、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村户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协助镇(街)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派出单位包村扶贫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全覆盖,并掌握全村贫困户基本情况;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帮助镇(街)、村争取项目资金,协调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扶贫政策,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省、市、县各级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和帮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工作队成员,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工作队成员落实帮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帮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每月至少向镇(街)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须经镇(街)党(工)委书记或镇长(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须经镇(街)同意报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工作队队员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及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后报镇(街)党(工)委书记或镇长(主任)批准。
驻村工作队队员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批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工作队成员轮流值班。
第十五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工作队成员在岗情况。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工作队成员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由县财政局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街)。
第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工作队成员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主任)审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镇(街)和村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好驻村工作队成员交通、办公、食宿等实际困难,确保他们办公有地点、住宿有保障、生活正常化,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帮扶单位应当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工作队成员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工作队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帮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工作队成员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镇(街)和帮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工作队成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帮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县级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的实施,镇(街)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参与驻村工作队成员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工作队成员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派出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工作队成员,派出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二十六条 依据考核结果,择优向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推荐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二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工作队成员,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帮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工作队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十条 帮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成员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工作队成员被责令召回的帮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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