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段家镇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段家镇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段家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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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7-00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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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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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段党发〔201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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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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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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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段党发〔2017〕34号
关于印发《段家镇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段家镇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段家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
建立段家镇干部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镇党委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省、市、县委三项机制精神、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镇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在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符合镇情实际,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对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打赢全面小康决胜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段家镇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段家镇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段家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党(总)支部在三项机制的贯彻执行中,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加强对干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考察甄别。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镇党委。
2017年3月16日
段家镇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不作为、慢作为、慵懒懈怠等问题,进一步提振干部“精气神”,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加快推进“一地三县”和“苗木大镇、畜牧强镇、科技兴镇、生态立镇”四镇战略目标,根据《扶风县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镇《机关干部和村干部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理想信念,激发内生动力。
(一)全镇各部门、村领导干部重点强化对党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增强实现民族振兴、“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党员干部重点强化实现个人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相统一的意识,把个人梦融入中国梦,提升思想境界,增强行动自觉。
(二)完善学习,坚持“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引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不断补钙培元、立根固本,拧紧“总开关”,增强事业心。通过党的知识理论学习或本职业务理论学习,在参加中省市县镇举办的相关理论知识竞赛或主题演讲中获得前两名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三条 培树先进典型,崇尚精神荣誉。
(一)每年在全镇评选表彰“忠诚干净担当”领导干部、“爱岗敬业”干部、优秀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除物质奖励外,通过大会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发干部荣誉感,强化精神激励。
(三)在全镇开展“最美段家人”、“身边人讲身边故事”评选活动,通过“善行义举榜”、微信平台等各种形式,定期宣传报道身边的好人好事,提升各类先进的群众公认度,形成学先进、争一流的氛围。
第四条 完善奖补制度,激励创先争优。
(一)镇机关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机关内部根据考核结果,干部之间要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对部门获得的其他各项奖励,可根据工作中承担任务大小和付出的努力多少,适当发放给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其他方面获得的物质奖励(奖金),也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二)对在工作中措施有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镇上及时通报表彰。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以上通报表彰的干部,个人年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或补休,未调休或补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五条 加强机关干部日常考勤考核。
(一)机关实行每工作日签到制,上班前30分钟以内为签到时间(特殊情况以通知上班时间为准)。无故不签到或迟到、早退、缺勤记为旷工。会议、外出学习等根据上级会议通知及领导批示为准。因公出差、开会或其他公务,不能参加签到考勤的,应该及时向领导汇报(中层职务以下的向分管领导汇报;中层职务的向镇党委副书记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向书记、镇长汇报),否则按缺勤处理。
(二)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提前报告,两天以内报分管领导签字,并交由分管机关的党委副书记签字同意交办公室备查;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主持机关领导签字报镇长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查;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主持机关领导签字报镇长、镇党委书记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查。领导班子成员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备查。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会议请假需履行程序后报办公室。
机关干部请假五天以上经党委书记、镇长同意后,分口上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办公室相应制定考勤办法,并登记干部的当日工作内容和工作去向,以便工作协调,日常考勤记载由办公室负责,每月3日公示上月请假情况。办公室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所有考勤的管理、统计。
(三)旷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提供虚假医疗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
5、节假日值班查岗未到岗的;
6、离岗从事经商、承包工程等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被认定为旷工的干部职工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奖惩
1、每迟到一次扣5元,旷工一次扣30元,一周内迟到或旷工2次以上的,在机关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累计迟到10次以上或旷工3日以上者,年终考核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2、下乡查岗未到岗者,无正当理由按脱岗计,每次扣30元;
3、镇党委、政府在机关会上安排下乡必须按时完成上报的工作,一次未按时上报,扣10元,连续3次以上未按时完成上报,扣50元;
4、值班期间脱岗者,罚处30元,并通报批评。
5、除规定的婚假、直系亲属丧葬(最多7天)假、产假、有正规医院(3甲医院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的病休假,其余休假的一天扣30元;
6、婚、丧、产、探亲假按照《全县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扶组发[201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县考核办每季度加减分通报,减分部门(减分1-3分)扣发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每人30元;(减分3-5分)扣发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每人50元;(减分5分以上)扣发部门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每人100元;
第六条 鲜明用人导向,引导有为担当。
(一)坚持“四不唯”原则,即不唯得票,对民主推荐中得票不太靠前但勤勉敬业、实绩突出的干部,正常提拔使用;不唯排名,对在机关排名靠后但敢于担当、能打开局面的干部,大胆提拔使用;不唯台阶,对资历较浅但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使用;不唯平稳,对有问题反映但经核查失实、有棱角有魄力的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及时提拔使用,不搞放一放。
(二)遵循“四用四不用”的用人导向,即:用思想解放、敢于创新的人,不用固步自封、因循守旧的人;用敢于担当、主动负责的人,不用怕事躲事、耍奸溜滑的人;用能力过硬、善抓落实的人,不用昏昏沉沉、不在状态的人;用心系群众、为民务实的人,不用干事为己、漠视群众的人。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对有问题反映的提拔使用对象,问题核查澄清后及时任用。
(三)坚持一线识人用人,注重在脱贫攻坚、信访维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中心工作主战场考察识别干部。对在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障、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和镇确定的中心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受到表彰的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七条 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干事合力。
(一)加强谈心谈话,倾听干部诉求,掌握思想动态,疏导情绪压力,做到“五必谈、四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受到批评处分必谈,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干部生病住院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严格落实年休假制度,主要领导带头休假,解决干部思想顾虑,对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的干部,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偿。
(三)关心干部身心健康。建立体检标准随医疗水平和干部健康需要逐步提高的机制,认真落实干部体检制度。
第八条 责任考核到人,打破平均主义。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对脱贫攻坚、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跟进考核,考出干部比拼争先的干劲。
第九条 跟踪问责问效,促使在位必为。
建立跟踪问责机制,倒逼干部主动作为,下级对上级的批示要求,必须及时办理,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回复,领导批示必须具体明确。重要批示党政办公室要跟踪问效,对存在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及时提醒、诫勉,并据实建档备案,对情节严重和涉及腐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段家镇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广大干部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改革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改革创新环境,根据《扶风县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机关、村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各党(总)支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二)符合贯彻中省市县镇决策部署的, 尊重实际、尊重科学,综合考虑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经过了论证评估的;
(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举措未明令禁止,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改革方案和创新措施充分研判、公开公示,经过集体研究,依法依纪决策、阳光运行,并具备相关书证的;
(四)立足于为公为民,相关部门和党员干部主观上务实创新,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五)出现失误或错误是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六)出现失误或错误后,相关部门、村或个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八)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九)在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十一)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第五条 认定容错的程序:
(一)申请。部门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镇纪委、党务组依申请事项,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镇纪委、党务组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由镇纪委或者党务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镇党委研究作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告知。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向申请部门或个人反馈并予以明确答复解释。同时向所在部门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认定结果。
(五)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纪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六条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部门、村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干部年度考核、评先争优、奖金发放;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
对确需追责的部门、村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部门、村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村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备案。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部门、村、干部个人轻装上阵,敢创敢干。
第八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段家镇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推动“苗木大镇、畜牧强镇、科技兴镇、生态立镇”四镇战略目标,实现“一地三县”目标尽责尽力,根据《扶风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镇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正常任用和涉及违法违纪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不再涉及。
第三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镇部门、各村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障、招商引资、农村环境整治和村庄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村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部门、村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村主要负责人。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村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及包村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村主要负责人、包村领导及包村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村、领导分管区域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村主要负责人。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村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村主要负责人。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党支部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村党支部书记。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村党支部书记。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镇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在干部群体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部门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相关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由镇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召开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镇党委或纪委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职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